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临床教学经费管理,提高临床教学经费使用效益,保障临床教学的水平和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科教〔2016〕83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改革完善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闽财教〔2019〕5号)等文件,结合我校临床教学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经费(以下简称临床教学经费)是指由学校预算安排的,拨付给直属附属医院,用于补充附属医院本科生毕业实习费,临床医学类专业本科生临床教学、见习、实习,及规培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项目的经费。
第三条 临床教学经费预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规培研究生每生每年7500元。
(二)临床医学类本科生每生每年2800元。
(三)本科生毕业实习费每生每月100元。
第四条 学校每年初,以上年度9月(以月底为准),所在医院临床教学的实际在校研究生、本科生数为基数计算生均经费标准,转拨到各医院,由医院按规定的要求使用。
第五条 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临床教学业务维持费、临床师资队伍建设费、临床教学设备及教学环境改善费、学生活动费 、研究生业务费等支出;人员经费主要用于临床教学补贴和研究生导师津贴。主要项目如下:
(一)临床教学业务维持费
1.办公费:含办公用品、印刷费、通讯邮寄费等日常办公费用。
2.差旅费:含教学调查、国内外学术交流、社会考察、下实习点、参加会议、资料搜集、教材编审等差旅费。
3.图书购置费:含图书、期刊、电子书籍、检索费、师生员工进行教学活动撰写论文所发生的版面费等。
4.实验实习经费:含实验材料费、低值易耗品、教学业务耗用的工具、器具、玻璃器具耗材、生产实习费、社会实践费等业务费。
5.教学建设业务费:含学科、课程、专业建设、出国(境)学术交流、教研室建设等业务费。
(二)临床师资队伍建设:含临床教学人员国内外进修、培训等支出。
(三)修购经费:含临床教学设备、教学相关软件及教学环境(如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教学办公室等)改造支出。
(四)学生活动费:含毕业生就业指导、联络用人单位及毕业生就业调遣差旅补助、学生活动、创新创业、学生技能竞赛等项目支出。
(五)研究生业务费:含规培研究生完成学习及毕业论文所需要的支出,具体参照福建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业务费和导师津贴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人员经费:含临床教学人员教学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其他外聘专家讲座、评审、咨询费、学生技能竞赛培训劳务及竞赛奖励等。
第六条 医院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临床教学经费拨款、医疗等收入,科学、合理地统筹安排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70%,其中学位论文盲审费由学校统一垫支后结算。
第七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对教学改革,临床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临床教学条件改善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临床教学任务完成。
第八条 临床教学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学生劳务费。直属附属医院应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医院的医疗收入等经费,用于规培研究生的各项劳务报酬补助不少于1050元/生·月。
第九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按相关规定编制经费支出预算,严格控制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应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关于福建省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4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直属附属医院应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临床教学经费按生均定额拨款后,学校对拨付基地建设专项经费、规培研究生带教费、研究生导师业务费、研究生导师津贴、研究生联合培养费等项目经费进行整合规并,不再拨付。
第十一条 临床教学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结合绩效考评办法,加快资金执行进度。
第十二条 临床教学经费用于医院的教学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学生劳务支出、捐赠支出、利息支出、偿还贷款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及其他教学基地教学经费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