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关于“要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坚持以美育人、以文化人,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的重要论述,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新时代高等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9〕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69号)等文件精神,我校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发挥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上下联动、统筹整合、协同推进的学校美育改革发展工作机制。成立学校美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进一步加强工作统筹、决策咨询和评估督导。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研究美育工作和相关学科专业发展。
第二条 学校宣传部、团委、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学生工作处、人文与管理学院等部门切实将美育工作任务落细落小落实,形成领导负责、部门分工、全员协同参与的责任体系。将美育工作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
第三条 加强美育课程体系建设,以艺术课程为主体,结合学科专业特色构建形成必修选修结合、线上线下结合、校内校外结合、通识与专业融合的美育课程体系。《公共艺术》(2学分)作为全校各专业学生必修的课程列入培养方案。构建以《公共艺术》为主、选修课为辅的课程体系,并将医学和食品工程类等人文、美学相关专业知识融合进入选修课程。开展校际精品开放课程学分互认,引入福课联盟的省级精品在线开放相关课程供学生修读,引进涉及音乐、美术、文学、曲艺、戏曲、建筑等领域网络通识课程,充实选修课体系。
第四条 学生参加艺术社团实践活动纳入本科各专业培养方案第二课堂人才培养计划,给与相应的学分认定。
第五条 加强美育教师队伍建设,构建全员协同美育工作机制。将美育师资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全面提高美育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质量。根据在校学生总数合理安排普及艺术教育教师,实施公共艺术课教师外聘特聘制度,短聘与长聘相结合。重视美育教师职务聘任机制,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上单独设置艺术类教师的评聘条件,艺术类教师在省级以上发布作品或指导学生在全国大学生艺术比赛中获奖,可视同权威期刊论文。
第六条 培育美育师资队伍,鼓励和支持美育教师外出进修、观摩和到文艺团体实践,积极引导美育教师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访学,鼓励美育教师积极参加学校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提升教学能力。鼓励美育教师加大教学改革与创新研究力度,积极申报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将给予优先资助立项,并择优推荐参评省级教改项目。
第七条 加大美育教学经费投入。安排美育方面的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以满足学校美育发展基本需求。加大中医药文化博物馆和时珍园等美育场馆方面的经费投入,促进学校资源与社会资源互动互联,推动校内外资源设施共建共享。
第八条 整合校内外资源增强美育合力,构建协同育人机制,实现校内外美育资源设施共建联动共享,为学生开展校内外美育实践提供长期稳定安全优质的文化艺术场地、资源,开展美育教学、实践等系列活动。签约校外美育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服务和资源。依托学校中医药文化博物馆、时珍园等文化传播场所,打造富有中医药文化特色、满足学生需求的美育实践基地。
第九条 加强中医药文化研究、闽台中医药文化文献研究,推进中医药文化校园建设,加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宣传力度,定期对外开放中医药文化博物馆,提升博物馆解说员队伍的讲解能力,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持续开展“中小学进校园参观活动”,把学校建设成为普及、弘扬、传播中医药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地,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条 深入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弘扬中医药文化,培育以“大医精神”“桃花心木精神”为核心的大学精神,不断增强师生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
第十一条 从社团活动方面引导学生开展美育教育。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和以中医药为主体、多元文化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提升学生社会服务能力。开展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大力弘扬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举办艺术实践活动,组织艺术团学生去部队慰问演出,加强大学生艺术社团建设,打造富有特色的艺术精品活动。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学校广播、网络、宣传栏等作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把美育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构建网络思政平台,开展系列线上线下学生活动,持续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乐伴湾”高雅艺术赏析电台节目等活动。发挥心理育人优势。组织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挖掘和培树身边大学生先进典型,营造向善向上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美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