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本科生第二校园经历学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06来源:教务处作者:动态浏览次数:0

校办〔2019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境内知名高校合作,充分利用中医药院校的优质教学资源,鼓励和强化本科生的“第二校园经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选派并接收若干名本科生进行交换培养,为加强管理,结合学校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交流生管理的部门分工及其职责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综合协调校际合作事务,加强校际联系,拓展合作学校,扩展合作领域,签署校际合作协议,建立与境内高校的合作协调机制;落实选派专业、选派计划及交流生的教学管理工作。

 (二)学生工作处:协助学院做好派出交流生交换培养期间的跟踪管理工作。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协调交流生的校内住宿、餐卡等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四)图书馆:负责交流生的图书借阅工作。

 (五)相关学院:负责派出交流生的申请、选派、选课指导、交流期间跟踪管理、返校报到、学分互认等工作;负责来校交流生的报到、日常学生事务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选派标准与程序

 

 第三条  选派标准

 (一)二年级或以上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在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优先;

 (四)身心健康,能够适应第二校园学习生活。

 第四条  选派程序
   (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院根据派出计划组织报名,报名坚持自愿原则。
   (二)学院根据选派标准,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心理测试结果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与合作高校落实互派学生名单。

 (四)互派名单确定后,教务处发文并抄送交流生管理相关部门及学院备案。

第四章  派出交流生的管理

 

 第五条  派出交流生根据交流学校合作协议享受相关待遇,交流期间,学校间学分互认。

 第六条  交流期间,派出交流生仍保留学校学籍,如交流时间超过半年,交流生党员需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交流生应遵守交流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有违纪行为,我校将结合交流学校的处理意见,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交流期间,选课认定和学分成绩转换方法等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来校交流生的管理

 

 第八条  来校交流生交流期间的培养管理,参照我校本科生的培养管理办法进行。

 第九条  来校交流生应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我校校纪,我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反馈交流生所在学校。

 第十条  来校交流生在我校允许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第六章  交流结束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交流结束后,交流生应按照交流学校要求,办结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按要求完成交流学习的,由交流学校出具交流生成绩单,颁发“第二校园学习经历证明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