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6-12-07来源:教务处作者:动态浏览次数:0

校办〔2016〕4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以不断改革的实验教学体系为先导,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主要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应从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相互配套的现代化开放式实验室。

 

第四条  根据素质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目标以及教学大纲的要求,确立实验教学整体方案,建立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组织编写适合实验教学改革的实验教材、教学大纲及指导用书,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与水平,按时、按质、按量开出各项实验

第五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接受学校资产管理处对资产的清查,达到规范化的管理,并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完善仪器装备和教学软件资料,培训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建立实验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体系,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培训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完成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培养课程实验教学梯队,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

    第七条  在完成教学任务之外,可为科研人员提供科研需要条件,吸引其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通过教学和科研的良性互动,调动师生参与实验的积极性,以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

    第八条  建立实验教学中心开放与管理的运行机制,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面向学生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努力提高利用率,并积极开展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实验中心、学院和学校统一管理、全面规划。

第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教务处审批。其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

2、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具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参照省级或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标准,多方筹措资金改善实验教学条件。无论在实验设备配置,还是在实验项目设置以及人员配备、结构调整等方面均应按改革后的教学体系、建设方案和建设目标进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不仅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还应该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并通过培训、自修多渠道提高其素质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要讲求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不搞“小而全”。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发挥效益。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进行购前可行性论证,以发挥其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开放式的实验教学中心和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教育基地平台,以适应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五条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优化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将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实训基地资源整合由学校审批并设立实验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体制。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学校任命。其全面负责实验中心的建设规划、管理、实验教学安排和人员聘任与考核工作,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物品、实验经费、实验教学等的调配与监控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主管部门是学校教务处,其负责对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实验教学大纲的修订、实验教学、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检查与监督指导、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实验教学经费、实验人员定编与岗位培训、工作业绩考核与奖惩、仪器设备的购置与资产管理等重大问题审议、咨询和决策。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除了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学校等有关管理法律法规外,还应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管理。实验教学中心要按照改革后的实验教学体系从事实验教学活动,建立学生实验成绩评定办法和成绩管理数据库,制定实验教学相关文件,组织实验教学检查和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科研管理。组织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积极申报各种教改项目,鼓励、支持各类教改项目的成果尽快应用到实验教学中,并建立实验教学研究档案和计算机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人员管理。被实验教学中心聘任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完成实验教学和管理任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规程,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并应服从实验教学中心的调动。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经费和实验经费等由主任统一管理。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教学相关用品,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实验教学中心经费要专款专用。购入的设备、实验材料等先入账,由主任复查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物资管理。实验教学中心的所有物资(包括仪器设备、实验器材、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办公家具等)均由主任指派专人管理,并建账、建卡,做到账物一致,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教学中心的物资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由主任随时调配,以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安全及环保管理。实验教学中心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中心成立安全及环保检查小组,确保实验室的环境和安全达标率为100%。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建立实验教学中心各种资料管理档案,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并保持档案资料的连续、完整,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信息,为以后实验室的建设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信息管理。实行现代化的信息管理,其包括实验室基本信息、经费信息、人员信息、物资信息、实验教学信息、实验室开放信息、学生实验管理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  实验动物管理。实验所需要的动物,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开放管理。制定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实施程序、管理办法,确保实验室开放有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评估管理。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评估指标及评分标准》和《国家级(或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改善条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三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实验教师。根据实验教学课程门数、参加实验的学生数、实验教学工作量等配备相应的实验教师,并建立实验课程梯队,一般应有副高职以上职称教师做课程建设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数量和价值等,合理折算后确定实验技术人员编制人数,实行聘用制。

    第三十四条  技术工人。实验教学中心根据工作性质,可将技术性要求不高的工作由技术工人完成。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员。根据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工作量,可配备人员,承担实验中心文字、实验教学安排、信息化管理等工作。其余工作可由实验技术人员兼职。

    第三十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将中心的工作详细划分的各个岗位,由工作人员申报、竞聘,实验中心考评,确定每个人的工作岗位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岗位设置、本人工作成绩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定期开展工作评估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印发的相关条例同时废止。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