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16〕49号
为了建立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含实训)教学(以下简称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实训)环节,与理论教学相互关联而又相对独立的教学过程。它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方式
第二条 实验教学要建立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在明确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做好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以及专业课实验的分工,发挥各类实验课程在创新人才培养方面的不同作用,协调统筹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现实验教学的整体目标。
基本任务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通过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实验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学生实验操作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及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第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五条 实验教学要吸收科学技术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管理内容
第六条 实验教学管理主要包括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七条 目标管理指将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对实验能力的要求分解到实验教学计划、大纲、实验项目及实验教材等教学文件中去。
1、实验教学计划:应明确开设实验课程的学期、实验学时及学分。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要列入课程目录;未独立设课的要划定实验学时比例,规定实验教学时数。
2、实验教学大纲:应明确实验课程在培养学生实验能力方面的具体任务;确定实验项目(包括必做和选做)及类型、项目学时数,规定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具体要求;确定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等。积极吸收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及时修订实验教学大纲,更新实验教学内容,优化实验项目。
3、实验项目:开设的原则是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既注重基本技能的训练,又着眼于能力的培养;项目类型力求全面,又应具有典型性,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达到80%以上;合理选取经典性项目与反映现代科技水平的项目;注意前后课程的相互配合,贯彻因材施教;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实验兴趣;兼顾条件设施的可能性和投资的可行性。
4、实验教材:应选用最新的国家统编实验教材,暂无统编实验教材或目前实验设备和统编实验教材差别较大的,应组织编写实验指导书。内容包括实验基本原理、方法、步骤、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重要的提示及参考文献资料等。
第八条 过程管理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前的准备、实验教学及实验报告的批改等三方面。
1、实验教学前的准备
(1)实验教学的安排: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材,印制统一格式的实验报告。严格审核实验教学进度表,确保实验项目按照大纲规定要求开出。
(2)实验物质条件准备:检查、整理、调试仪器设备,准备材料、试剂、元器件等,确保实验设备套数达到规定的要求;并保证供电、供水和通风系统畅通。
(3)实验教学备课: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备课,明确该次实验的目的、要求,熟悉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及装置。对于新开出的实验和初次担任实验教学的青年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试做,达到要求后方可向学生开出并参加指导。
(4)学生的准备: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照实验教材的要求进行预习,领会实验的难点,掌握实验的原理、方法及装置,写出预习报告。
2、实验教学的基本要求
(1)各门实验课的教师上第一次实验课时,必须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要求讲解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
(2)严格考勤制度,对无故不上实验课的学生以旷课论处,并不得补做,本次实验项目以零分计。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须另行安排时间予以补做。对于未做实验项目数达课程实验应做项目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该课程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3)实验教师要了解学生预习情况,简明讲解本次实验的原理、方法、要求和主要仪器设备的原理、结构及使用方法等。
(4)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尽量用启发、引导的方法让学生独立操作、独立思考。使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实验教师要加强指导,确保设备的安全。
(5)实验完毕,学生必须按规定断电、关水、整理设备、清洁卫生,经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去。实验教师必须填写当次实验教学记录并签名。凡现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
3、实验报告的批改
(1)实验课后,学生应按规定要求,用统一的实验报告纸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其内容包括实验目的及要求,实验原理、方法、步骤、装置器材及工艺流程,数据及处理方法、主要的计算公式,数据处理及结果,实验讨论等。迟交者作扣分处理,缺交者其实验报告以零分计,缺交累计达应交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课程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2)实验教师应认真评阅实验报告,并按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评出成绩。如发现弄虚作假、抄袭他人结果者,按考试作弊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质量管理主要包括学生实验考核和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1、学生实验考核
(1) 严格实验教学的考试考核制度,实验成绩按照成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实验课时在16学时以上的课程原则上要单独设课。
(2)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实验预习成绩、实验数据采集和处理成绩、实验过程能力评价成绩、实验报告成绩和实验考查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包括必要的基本实验理论考试成绩和实验操作考试成绩,实验操作考试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不能低于40%。
(3)未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实验部分的成绩(包括实验预习成绩、实验数据采集和处理成绩、实验过程能力评价成绩、实验报告成绩、实验理论与操作考试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不能低于30%,并按一定的比例折算成实验综合成绩。
2、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1)加强学校对实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建设,对学校的实验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
(2)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教学进行检查;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与建议,会同学校有关人员及时做出实验教学检查的总结,肯定成绩,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找出实验教学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
(3)各学院和实验教学中心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报告完成情况、组织学生评价实验教学效果等方式,了解和检查各门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文字记载。
第十条 信息管理以建立实验教学档案为主。其主要内容为收存本课程实验教学的文件、教案及典型(不同层次中有代表性的)实验报告、实验教学方法的经验总结以及实验项目、实验开出率及成绩统计资料等。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教务处职责
1、组织修订、调整专业教学计划,确定实验课及实验教学时数,审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
2、审批实验课的独立设置,确定实验课的考试方式、成绩评定及管理;
3、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障实验教学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环境条件;
4、检查、督促相关学院或实验中心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规范实验教学管理;
5、掌握各实验室的项目建设和实验开出率,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推进实验教学改革。
第十二条 学院职责
1、修订实验教学计划、实验课程大纲,优化实验课程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
2、督促、检查、审定所属实验教学中心拟定的各门实验课的教学计划、大纲及实验项目;
3、制定本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规划,重视实验室的条件建设,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4、加强实验室的教学共享,检查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听取师生意见,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5、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更新实验教学观念、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及手段。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职责
1、协助拟定实验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编选实验教材、制定实验教学进度计划、编排实验教学课表等;
2、组织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教学的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考核和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3、制定本中心建设规划、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工作计划和各项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实验人员的岗位职责,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4、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和研究性实验项目,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
5、负责拟定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参与实验教学管理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教师职责
1、实验教师除履行实验教学的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考核管理和档案管理中的职责外,全面负责本门实验课的教学(包括自编或选用实验教材,编制教学大纲、任务书和实验教学进度表,选定实验项目,安排考试等);
2、认真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并预先进行实验,充分了解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预见实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写好实验教学教案;
3、抓好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简要讲解实验的原理、方法、注意点及重点仪器设备的使用,随时检查、指导学生的操作技术,督促检查学生进行安全实验和文明实验,填写实验教学记录本等环节;
4、认真批改实验报告,精心组织实验考试,客观评定每个学生的实验成绩;
5、积极协助实验技术人员作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参与实验室的开放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1、做好实验教学前一切准备工作,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调试,器材、药品的准备,各种技术条件的保障等,保证按时开出实验;
2、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3、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活动,掌握和熟悉实验教学的要求,解答学生的疑难,解决仪器设备、器材方面出现的问题;
4、实验结束后,要督促学生整理好实验现场,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并及时收回借出的工具、器材等;
5、建立好实验教学档案,开放实验室,为学生的课余实验活动提供条件。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共计算机房、语音室、多媒体教室、体育馆等实验或实践性教学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印发的相关条例同时废止。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