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16〕32号)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规定,2014年起,我校承担的“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任务计划”省份增加西藏等少数民族自治区,高考录取普通本科控制分数线根据民族类别分为普通本科汉族、普通本科少数民族(因两者生源质量不同,录取分数线差异较大)。
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少数民族自治区普通本科少数民族学生(以下简称“民族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如下:
一、“民族生”名单由校招生办确认并提供。
二、“民族生”的专业培养计划与其所在专业其他学生的培养计划相同,应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实践教学环节。
三、“民族生”体育课、公共选修课的课程成绩合格标准为60分,其他课程成绩合格标准确定为40分。若成绩低于合格标准,根据课程性质,安排补考或重新学习或重新选课,重新学习不收取费用。
四、《英语》《医古文》等语言类课程可申请免修,并改修相应学分的公共选修课。
五、任课老师记载“民族生”课程的原始成绩。
六、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定内容不相符的,按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7月6日
(校办〔2016〕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