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15〕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附属医院(含非直属附属医院)及承接教学班的医院的临床教研室成员可参评本文件所涉的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兼职讲师职务;其他本科医学高等院校的附属医院(含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研室成员可参评本文所涉的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职务;教学医院及药学院、管理学院等非医专业实习基地的教研室成员原则上参评本文件所涉的兼职副教授职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热爱中医药事业,能全面地履行现职务职责,胜任临床课讲授、指导实习、教学查房、学生病历批阅、教学病案讨论、技能训练与考核等教学工作,并结合临床教学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工作。
第四条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第五条 各教学基地具体聘任人数,将根据教学管理规范、教学任务总量、教学层次、学生数量及学校组织的临床综合理论与技能统考成绩排名等进行综合考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评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医德医风一票否决;
(二)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一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者;
(三)近3年内不能履行教师职责(不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或因教学事件受到处分者。
(四)近3年没有承担各类教学任务者。
第三章 兼职讲师职务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具有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年以上,且承担我校实践教学工作2年以上,能够承担完成学校与医院布置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成效明显(提供考核材料);能按实习大纲要求指导住院(实习)医师进行教学工作的能力,其中每年每批次带2人以上的实习生。积极参加本专业的学术活动、学术交流,在教学工作中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完成教学讲稿的编写(教学工作量要求见附表1)。
第七条 近三年来在CN学术期刊发表1篇(及以上)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
第四章 兼职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具有相应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年以上,且承担我校实践教学工作3年以上,并较好完成学校与医院布置的教学任务,连续2年较好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成效明显(提供参考材料);具备指导下级医师完成教学工作的能力和责任心。能准确把握专业实习大纲和临床见习大纲要求,开展启发式等创造性临床教学,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效果好;积极主动从事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承担学术讲座,专业课讲授,按规定进行教学查房,主动指导实习学生的技能操作(教学工作量要求见附表1)。
第九条 近3年来在CN学术期刊发表3篇(及以上)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其中1篇须任现职后发表(可包括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但均需第一作者);或参编出版过著作、教科书5万字以上(不累计)。
第五章 兼职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第十条 具有相应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年以上,且承担我校实践教学工作5年以上,并很好完成学校与医院布置的教学任务,连续多年出色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成效显著(提供考核材料);主持教学研究成绩显著,为本学科带头人,能胜任并组织指导下级医师完成本学科教学讲授工作,精确把握专业实习大纲或临床见习大纲要求,进行富有创造性的教学工作,主持编写高质量教学讲稿。按规定承担学术讲座、专业大课讲授与教学查房。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具有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能力(教学工作量要求见附表1)。
第十一条 近3年来在CN学术期刊发表5篇(及以上)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其中1篇须任现职后发表(可包括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但均需第一作者);或参编出版过著作、教科书10万字以上(不累计)。
第六章 评聘程序
第十二条 兼职教授、副教授、讲师的评聘工作一般结合实践教学基地教研室设置及教研室成员遴选工作进行,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
第十三条 各实践教学基地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开展兼职教授、副教授推荐工作,并将以下材料报校职改办:
(一)以行政发文形式的单位推荐函;
(二)《福建中医药大学兼职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参评对象承担并完成我校教学工作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含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论文论著等复印件)。
第十四条 校职改办、教务处汇总、审核申报材料,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申报情况。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任职资格评审,并确定聘任人选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对聘任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最后审定,并由校职改办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公布、聘任。
第七章 聘后管理
第十七条 兼职讲师职务任职人员由学校统一发文,不发聘书,兼职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人员由学校发给聘书,聘期均为2年。
第十八条 受聘者在聘期内触犯党纪国法或考核不合格者,应由所在单位及时向学校反映,予以解聘;凡遇退休、辞职、自动离职、调出、自费出国留学、脱离本岗位的受聘者等均作为自然解聘。
第十九条 兼职教授、副教授、讲师由福建中医药大学聘任,不作为与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及待遇相挂钩的依据。
第八章 破格评聘兼职教授、副教授
第二十条 爱岗敬业、规范管理、关心学生,及时高效解决管理中各类问题。连续2次被学校评为优秀带教,同时在临床教学研究上成绩显著者(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临床教学管理、研究论文3篇及以上者),或主动承担实习生临床技能专项培训指导老师,在学校组织的实习生综合理论考试及技能考试一次性通过率成绩排名居团队前3名,教学工作量达到兼职副教授要求且效果好,成效显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根据本文第九条中兼职副教授量化指标要求,破格参评兼职副教授职务,但须报送专项材料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中长期工作在临床教学第一线,医术水平高,在临床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为我省某一学科带头人;近5年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其中特等奖(限前4名),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第2名)、三等奖(限第1名)或近5年获省部级科研奖励,其中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第1名);实践教学基地管理规范,在基地教学管理和改革工作中成绩突出、基地临床教学效果优良,历次组织的教学督导评教结论为优秀的基地主管领导,破格申报评聘福建中医药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兼职教授可不受任职量化条件限制,但须报送专项材料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聘为兼职教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直属附属医院评聘兼职教学专业技术职务,提交论文论著中作者单位全称署名须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XX医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福建中医药大学评聘实践教学基地兼职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的暂行规定》(校办﹝2013﹞32号)废止。
附表:各级职务聘任教学活动量化指标表(每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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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类别 |
专题 讲座 |
教学 查房 |
教学病案分析讨论 |
临床技能训练与考核 |
临床理论课或小讲课、床边教学 |
学生病历 批阅与指导 |
教学病历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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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
≥6课时 |
≥6课时 |
≥6份 |
≥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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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 |
≥4课时 |
≥10课时 |
≥10份 |
≥1份 |
|||
|
讲师 |
≥2课时 |
≥6课时 |
≥6课时 |
≥6课时 |
≥20份 |
≥2份 |
|
备注:各基地应建立教学活动课时制,每40分钟按1课时计,其中专题业务讲座、教学查房每次应不少于80分钟;临床技能训练、教学病案讨论、临床理论课、小讲课与床边教学等每节课应不少于40分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