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明确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全校教学工作的指导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研究、咨询、评估、评价、服务等工作,及时交流、沟通教学信息,针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对学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章 组 织
第3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的非常设工作机构,是全校教学工作咨询、审议、监督机构。
第4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人担任。
第5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教学工作或管理工作经验丰富、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委员由各学院和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向学校推荐,根据条件、学科(专业)布局平衡,由主任委员审定。
第6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7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8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任务:
1.研究、审议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规划方案和措施。
2.审议学校本科教学建设经费预算安排及使用情况。
3.指导学校专业、课程的设置与建设,以及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
4.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
5.指导各级教学成果、教改项目的培育与建设。
6.审议教学类评优、评先等工作。
7.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教学与人才培养指导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9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10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类需要投票决定的审议事项,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得低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不得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全体委员的一半以上,或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11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