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2014〕71号
有关学院、各临床教学基地:
为规范本科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实习分配工作,更加科学合理的统筹全校临床教学资源,保证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学校临床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我处制定了《福建中医药大学本科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实习分配工作方案(试行)》,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方案执行过程中,若有新的建设性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福建中医药大学本科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实习分配工作方案(试行)
教务处
2014年11月24日
福建中医药大学本科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实习分配工作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实习分配工作,更加科学合理的统筹全校临床教学资源,保证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学校临床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案。
第二条 为保证临床实践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本科医学类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单位统一由学校计划安排。针对就业单位对毕业实习生提出试岗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的计划外实习申请,应由学生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本着“以人为本”、“铺设就业绿色通道”的服务与管理理念,对申请理由充分且实习单位符合学校临床教学基地要求的,经教务处和学生所属学院审批同意后,学生方可自主联系实习单位或转实习单位。
第三条 毕业实习分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优生优选”,即按照学生历年在校的综合考评成绩总分进行排名,分数高者可优先选择实习基地,同时综合参考学生的填报志愿、生源地、是否为队长人选、是否参加考研和实习基地是否有特殊性要求等进行安排。
七年制中医学修园班试点随机派位原则进行毕业实习分配,具体方案由中医学院另行制定。
第四条 除七年制中医学修园班外,毕业实习分配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公布各实习点名称、人数和综合考评总成绩;
2.组织学生填报志愿;
3.进行实习分配;
4.公示分配结果;
5.报审分配名单。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职责
负责毕业实习分配工作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包括制订实习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实习分配工作;根据本科医学类各专业学生人数与临床教学基地的实际接纳容量,制订实习初步分配计划,经征求实习基地意见后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下达学院;将学院报送的各专业实习队分配名单汇总,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实习基地;审批计划外学生的实习申请;开具实习生报到介绍信。
第六条 学院职责
负责毕业实习分配工作的政策落实与具体执行。结合专业班级实际,制定实习分配细则;公布学生历年综合考评总分与排名;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实习分配计划,组织学生填报志愿,按照规定原则与流程落实,并将结果在班内公示2天以上;实习计划下达后二周内,向教务处报送各实习点的实习队长、队员名单;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实习动员,安全与纪律教育,《实习大纲》解读等;协助审核计划外实习的申请。
第三章 计划外学生实习
第七条 非学校统一计划安排的毕业实习认定为计划外实习,主要分为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和转实习单位两种情形。
第八条 自主联系实习单位须在下点实习前三个月,转实习单位须在下点实习工作三个月后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申请材料应包括接收单位的教学管理部门向学校提出同意接收的公函。属于学校教学基地的,还应注明不占用学校计划指标。转实习单位的申请材料应包括用人单位已经与学生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提出试岗意向的公函。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好相关的手续,超过限定时间的接收函一律无效,应服从学校计划安排。
毕业实习结束前3个月为考核鉴定阶段,为保证教学秩序,不受理转实习单位申请。
第九条 计划外实习单位必须是本科医学高等院校的临床教学基地,医院性质为综合性医院,学生所读专业类别应与医院类型一致,且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医院等级须达到三级,转实习单位须是县区级或二级甲等及以上。
第十条 学校附属医院及行政隶属省市级直辖的教学医院,不安排自主联系实习生。针对外省生源地学生,只受理申请回原籍的自主联系实习单位。
七年制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学院临床医学两个专业,非特殊原因,不参加计划外实习安排。
第十一条 计划外实习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与地点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可按照我校统一标准支付实习费,超出标准部分则由学生自理。转实习单位,学校对已支付的实习费不再收回,若未支付则按标准支出,超标费用需学生自理。学校不承担计划外实习的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计划外实习的学生经审核批准后,所属学院应与学生、学生家长签署《实习协议书》,要求学生应遵守管理规定,加强自律,主动与学院、辅导员保持联系,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说明实习费用支付情况,声明实习期间个人安全、行为责任均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十四条 对未经学校审批同意,又不服从学校安排自行参加实习的学生,以旷课论处,并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章 实习住宿安排
第十五条 为严于管理,保证实习质量与人身安全,实习生原则上应在实习单位住宿。
第十六条 实习单位有统一安排住宿,但学生因特殊原因需在外住宿,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实习生自行外住、租房备案表》,明确愿意个人承担人身财产安全,交学生家长签字,再由辅导员与家长取得联系确认后,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在外住宿。
第十七条 对实习单位无法安排住宿的实习队,经学院同意后由实习队在单位周围租房住宿,或请实习单位协助租房。个人在外租住房时按第十六条处理。
第十八条 实习期间住宿费由学生自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