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13来源:教务处作者:动态浏览次数:1397

(闽中医〔2014〕61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规范管理,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不断提高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水平,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推进教学内涵建设,提升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项目范围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高教30条”),围绕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设立不同选题项目,形成申报指南。

主要范围有学校办学定位、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学科专业建设、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基地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教学管理等研究。

二、申报条件

1.学校教职医护员工或实践教学基地人员,能实质性承担研究工作,组建合理研究团队,可根据当年发布的项目指南,进行申报。

2.每个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限报一项,除负责人外,参加者一般不超过6人,并实质性征得当事人同意。

3.项目组成员具备研究所必备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研究能力,有必要的实际工作积累、基本研究条件和时间有可靠保证。

三、相关要求

1.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每2年申报一次,一般在4-5月份;由各单位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申报。

2.申报者应如实规范填报材料,申报书页数不得调整,表格不能错位,有字数限制的一般不得超过10%,并注意字体、行间距的整体协调度,字体差异,最多浮动一号。若出现3处及以上不符合规范或明显错误,不予评审。

3.申报者应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个人两次申报资格,已获准立项给予撤销。

四、申报程序

1.申报者应结合自身实际和研究专长,在合理论证并制定可行研究方案基础上,自拟申报题目,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并上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按规定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对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等作出明确承诺。汇总后上报教务处。

3.学校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采取必要回避制度,组织专家评审。项目立项正式公布之前,评审专家不能擅自透露评审结果。

4.根据专家评审情况,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重点项目应是适应时代要求,具有先进理念,采用现代化手段,在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推广价值,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体现较高理论水平、涌现理论成果的研究项目,控制在立项申报总数的10%以内,给予0.3-0.5万元经费资助;一般项目控制在立项申报总数的50%以内,给予0.1-0.2万元经费资助。为调动参与教学研究积极性,学校将根据申报者意向和专家评审情况,设立15%左右的自筹经费类项目。除直属附属医院外的实践教学基地,其申报项目一般为自筹经费类。

5.专家评审后,学校公布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

五、组织实施

1.项目实行负责人负责制,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研究、实践进度,统筹安排项目研究经费。

2.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组成员、题目、预期成果等。若因工作变动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需要调整或中止项目研究的,必须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3.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政策执行。项目结题验收一年内完成经费使用,逾期未使用的经费,学校有权收回。

4.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2年,原则上不予延期。研究周期从立项通知下发之日起算。到期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结题验收申请表和成果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教务处申请项目结题。

5.非特殊因素而逾期未能结题的项目,学校将直接回收项目经费,并不予出具该项目相关证明,且负责人不能参与下一轮教改项目的申报。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完成的,经所在单位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6.每次项目申报前,学校发出上一轮项目完成情况通知。

六、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福建中医药大学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改革项目管理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