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14〕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位分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等三级。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位的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要求者,授予博士学位:
1.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遵守学术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诚信的治学态度,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恪守学术规范。
第五条 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备有效获取知识的能力;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 遵守学术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诚信的治学态度,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恪守学术规范。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有关学位申请和授予事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两个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分别设在研究生院和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博士、硕士学位工作,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5位专家组成,任期1-2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主席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为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包括教学、科研、临床人员和主管研究生、本科生教学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⒈审查申请学位人员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⒉审批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批新增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4.审核新增博士点、硕士点、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及自设二级学科;
5.审定本校有关学位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6.做出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8.组织学位授予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
9.其他事宜。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程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各学科(学院)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或暂缓授予或不同意授予各级学位的申请人名单,并做出是否授予或暂缓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决定为终审决定。审议程序如下:
1.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⒉各学科(学院)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分别报告本各学科(学院)委员会建议是否授予或暂缓授予学位人员情况。
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对建议授予和暂缓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核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监票人、唱票人,由监票人、唱票人以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计投票结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第十条 各学科(学院)委员会对各类需要决定的审议事项,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得低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不得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全体委员的一半以上,或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2次授予学位例会,一般在上半年的6月份和下半年的12月份。
第四章 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负责博士、硕士学位工作的委员会按学科群或一级学科成立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学位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科学位委员会由5-11人组成,成员应是副教授以上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教授或具备相当职称的专家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学科学位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学位委员会挂靠单位牵头组建,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任期2-3年。学科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名,主席需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副主席1-2名,秘书若干名,负责处理学位工作事宜。
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共设立6个学科学位委员会,挂靠单位及负责工作如下:
中医学学科学位委员会挂靠中医学院,中医学各学科博士学位工作由中医学院负责;除针灸推拿学和中医骨伤科学专业外中医学各学科的科学学位型硕士学位工作由中医学院负责;针灸推拿学(不含康复方向)硕士培养学位工作由针灸学院负责;中医骨伤科学专业硕士培养学位工作由骨伤学院负责;中医内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五官科学、中医外科学等专业学位型硕士培养学位工作由第一临床医学院负责。
中西医结合学科学位委员会挂靠中西医结合研究院,其中中西医结合各学科的博士学位、科学学位型硕士学位和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专业硕士学位工作由中西医结合研究院负责;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学位型硕士培养学位工作由第二临床医学院负责。
药学学科学位委员会挂靠药学院,负责中药学和药学学科的博士、硕士学位工作。
护理学学科学位委员会挂靠护理学院,负责护理学学科的博士、硕士学位工作;中西医结合护理学专业的硕士培养学位工作。
康复学学科学位委员会挂靠康复医学院,负责中医康复学、康复医学与理疗学、针灸推拿学(康复方向)和中西医结合康复学专业的硕士学位工作。
临床医学学科学位委员会挂靠第一临床医学院,负责临床医学(西医类)各专业硕士学位工作。
如有新增设专业,学科归属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学科学位委员会职责
1.审查学科学位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
2.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提出建议是否授予或暂缓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3.组织所属学科各专业开题、中期考核、技能考核、论文评阅、预答辩和答辩等工作,提出对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意见;
4.审批硕士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提出建议授予或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以及做出是否同意学位申请人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的决议;
6.提出撤销授予学位的建议;
7.审核、推荐新增博士、硕士生导师名单,组织导师培训;
8.组织申报新增博士点、硕士点;
9.组织所属学科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10.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有关事项的初步意见。
第十四条 学科学位委员会审议程序:
1. 学科学位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⒉由各学院主管领导报告本年度本单位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
⒊依次审核博士、硕士学位
①学科学位委员会秘书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各委员逐个审议学位申请人的资格、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包括课程成绩及课程总学分)、学术水平、论文评阅结果、论文答辩材料,以及毕业论文的真实性等,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每位申请人情况进行表决:是否同意学位申请人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是否建议暂缓授予学位;是否建议不授予学位。
⒋学科学位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⒌学科学位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⒍会后学科学位委员会秘书按学校统一规格,列表打印出学位授予情况,并填写《福建中医药大学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审核报告》,一并和审核后的毕业答辩材料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科学位委员会评审有争议者,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学院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由副教授以上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5-9人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秘书1名,任期2-3年。学院分委员会组成人员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根据学校具体情况,设立中医学院、骨伤学院、针灸学院、中西医结合学院、药学院、护理学院、管理学院、康复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海外教育学院等十个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负责各自学院的本科专业学位工作。其组成成员可与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成员一致。
第十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本学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政治表现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标准进行逐个审核,并提出建议名单;
2.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3.组织申报新增的学士专业;
4.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程序:
⒈一般由主席主持会议;
⒉由秘书介绍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
⒊各委员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⒋宣布投票表决情况,若有争议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⒌按学校统一规格,列表打印出各类建议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 博士、硕士学位
第十八条 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和其他要求,考核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二)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
1.论文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者。
2.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且未被撤销者。
3.未达到毕业条件者。
学位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同时或先后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如发现此情况,停止受理学位申请或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
(一)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经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
(二)对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后,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月无异议后,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三)对学术论文未及时发表而未能按时授予学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在达到其他学位授予条件的前提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针对此类研究生进行审核、表决“是否同意在规定时间内论文发表后即可补授学位,并委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核签发”。
审批程序:毕业研究生在论文发表后,由本人提交补授学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签发,主席签发日期为学位授予日期。
第七章 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资格审定及申请期限
一、全日制本科生
(一)资格审定:除结业生和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且未被撤销的毕业生外,其他毕业生均可申请。
(二)申请期限:在学生临毕业前由各分委员会对所属毕业生进行集体审核;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后,应在一年期限内向有关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位授予,另行规定执行。
第八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营私舞弊等行为,应予复议或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备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闽中医〔2013〕95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