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11〕14号)
实践教学是高等医学院校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质量中医药人才的关键环节。为加强我校临床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教学管理和师资力量,保证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高等学校临床教学的暂行规定》及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实践教学基地教研室设置基本原则
1.各实践教学基地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根据教学任务分别设置相应的教研室。
2.实践教学基地一般根据所承担教学课程的需要,按二级学科设置教研室。教研室由专业教师组成,教研室成员少于10名的可设综合教研室,不必分科设置。
3.各实践教学基地教研室成员人数应根据教学工作量进行配置,应以满足教学需要为度,不得无限扩大。每学年承担理论课500学时以上的实践教学基地,其教研室成员人数自定;其他实践教学基地应根据实际接收学生人数按生师比7: 1配置教研室成员。
4.学校本部各学院基础教研室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安排教师加入实践教学基地。基础教研室与实践教学基地应加强联系,共同探讨教学方法、开展教学经验交流等,以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二、实践教学基地领导设置
实践教学基地教研室教师在20名以内的,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各1名;成员在20名以上的教研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书1名。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应由教学上有较高造诣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为了有利于教学工作安排,教研室主任原则上由科室主任兼任;只设综合教研室的临床实践基地,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应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单位领导兼任。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再担任教研室主任,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应事先与学校教务及人事部门协商,获得学校批准方可继续担任实践教学基地教研室领导。各实践教学基地教研室领导要积极支持和落实教研室的教学安排,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实践教学基地教研室教师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愿意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及教学责任感,服从教研室的安排,自觉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2.承担教学的医务人员必须坚持教书育人,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在品德修养,医德医风,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等方面做学生的表率。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临床工作六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临床工作十年以上且已评聘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经考察可以胜任临床或专业教学,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属于学科带头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4.药学、管理学相关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可根据教学需要,自行设置教研室成员遴选条件,并报校人事处、教务处备案后施行。
四、实践教学基地成员遴选及审批程序
实践教学基地教研室成员变动应及时调整,但每次调整时间间隔一般不低于2年,对于无特殊原因,不服从教研室安排或连续2年没有承担教学(含带教)工作,应调整出教研室成员队伍。各实践教学基地应认真遴选教研室成员,拟加入教研室的成员,原则上应经过教学技能培训,试讲考核,合格者方可承担教学(带教)工作。
教研室成员调整由各实践教学基地提出申请,附上教研室成员名单及教师简明情况登记表,经校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教学技能培训
为了新入选的教研室成员能顺利开展教学工作,保证临床或专业教学质量,各教学单位应及时组织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对新成员进行教学技能培训,培训以讲座、讨论、听课、试讲等形式为主,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有总结,并存档以备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各实践教学基地骨干成员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临床师资培训。同时,学校鼓励支持实践教学基地教研室成员参加福建省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申报高校教师资格认证,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六、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