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教学计划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1-01-06来源:教务处作者:动态浏览次数:1398

校办〔2010〕104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文件,教学计划的制订,执行和修订是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二、教学计划的内容与制订程序

 

 

第三条  教学计划由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订。学校通过教务处结合各类专业的具体情况安排落实。

第四条  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

1、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知识结构,基本要求和学制。

2、课程设置,教学各环节安排,必修课、选修课课时分配,课内外学时学分分配。

3、教学进程表。

4、成绩考核办法:包括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的综合评定办法;毕业成绩的考核内容及评定办法。

5、必要的说明与统计数字。

第五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工作程序:

 1、教务处根据国家要求和学校确定的人才培养总目标,提出各专业制订教学计划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校审批后,作为学校的文件发至各学院(部)。

2、各学院(部)根据文件要求,由学院院长主持,有关专业教研室主任参加,按专业培养目标拟订专业教学计划初稿,报各自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

3、各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对本单位各专业教学计划初稿组织审议、修改,由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主席(一般即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

4、教务处对各学院(部)所报专业的教学计划组织审查,并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即为学校法定文件生效执行。

 

三、教学计划的执行

 

 

第六条  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和各学院(部)负责组织执行。

第七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工作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教研室、任何教师和教学人员,都不得推诿。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业务范围由相关学院(部)的教研室归口承担,由教务处划分、协调落实。任何学院(部)、任何教研室、任何人员都不得单方面强行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的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八条  执行教学计划的工作程序

1、教务处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教学计划于每学期第11周编排好课程安排表并及时下发,同时向开课学院(部)发出下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任务书上应盖有教务科的公章,一式三份。

2、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部)接到通知后,要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具体落实到有关教研室和承担教学的所有教师及教学人员。

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中主持该环节的负责人(如主讲教师、实验课负责人等)根据教学大纲、课程表认真安排并填写教学进度表,合理分配学时,使学生学习负担均衡。

4、各学院(部)在收回教学任务书和教学进度表后,应组织各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调整解决,并请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科。

5、教务科在收回教学进度表后,应认真检查各学院(部)教学任务安排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做好协调工作,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第九条  在执行教学计划过程中,凡漏排、重排,不按时完成任务分解,不及时填写教学进度表,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教学计划的修改

 

 

第十条  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由于增开,减开,更换若干门必修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更改了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要重视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不允许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实际需要,已生效的教学计划,确须进行某些必要的修改的,必须严格按照制订教学计划的程序进行:提前一个学期由学院(部)提出修改教学计划的申请,说明理由,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同意修订后,由学院(部)组织专家论证,并将修订后的完整的教学计划连同专家意见、可行性报告一起报送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新计划按程序获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各类专业教育。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所发文件中,凡与本条例规定不相符者,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