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10〕103号
为确保教学中心地位,加强教学内涵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我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自量监控体系,加强学校教学质量的监控,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如下规定:
1.教学督导的任务是对我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我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2.教学督导范围涵盖我校教学各环节以及教学管理各部门。
3.教学督导组成员由教务处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人选,报主管副校长审定。督导员必须是学术造诣较深、责任心较强、办事公正、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
4.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方案,交教学督导办公室报校长审定。
(2)对我校课堂教学的诸多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
(3)对教学管理加强监督,提高管理效能提供指导性的意见或建议。
(4)对学校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和临床教学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
(5)负责学校教学计划、专业设置、教学建设与改革等重大项目的调研活动并提供调研报告,为学校的决策提供意见与建议。
(6)教学监督员应坚持听课评教和听取学生的反馈意见,每周至少听课2次,做好记录。定期上交校教学督导办公室。
(7)教学督导组应随机抽取有关课程的期末考试试卷进行分析,并在下学期初提交试卷分析报告,供学校领导了解教学质量的状况,为教学管理决策服务。
(8)督导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每学期期中、期末或重大督导任务结束后应向学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汇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对学生整体教学工作状态进行评估,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月有简报,期中有小结,期末有总结,为学校宏观管理和制定政策起参谋作用。
5.教学有关的职能部门应定期参加教学督导组的例会,听取意见后共同分析阶段教学情况,有重要内容的会议应请有关校领导参加,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策略。
6.教学督导组具有以下职权:
(1)有权对教学的各个环节随时进行检查;
(2)有权对教学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追踪调查;
(3)对教师的教学效果有权向教师所在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4)有权向校领导汇报有关教学的情况。
7.教学督导办公室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应进行综合分析,对其作出等级评定,并进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优、职称评聘和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
8.督导组对检查、评估结果要归纳一些带共性的意见,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可向全校公布。
9.必须树立和维护督导评估的声誉和权威性,对督导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对待,及时研究,采取对策;并将改正处理情况及时向督导组反馈,不允许有拖延,抵制的现象。
10.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福建中医药大学教学督导暂行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201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