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10〕102号
一、对在校生办理学历、学业成绩证明的,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在校学生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由研究生部负责;成人教育学院学生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海外教育学院学生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
二、校综合档案室负责成绩归档后的各类毕业生的学历、学业成绩管理。
三、外单位查阅,须持单位介绍信与我校联系。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海外教育学院)或学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向相关学历、学业成绩管理部门或校综合档案室查阅。各学院(部)不得向外单位查阅者直接提供学生成绩。
四、在校学生需要出具成绩证明,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部)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海外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
五、成绩归档后的已毕业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出具成绩证明或学历证明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校综合档案室出具证明。
六、本校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因各种原因遗失毕业证书,由学生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在登报后一周后持登报声明和书面申请,经校综合档案室审核,教务处长签署意见,校长审批签发后由教务处统一办理,补发给毕业证明书。研究生、成人教育学院学生遗失毕业证书,分别由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参照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处理方法办理。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