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10〕102号
为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特对调课、停课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校历中规定的开学与放假时间实施教学,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推迟开学和提前放假。
二、课表、教学进度表不得随意更动,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表上课,不准擅自调课或停课,更不准出现空堂现象。
三、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见习、实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可随意调动、缩短教学时间或擅自取消。
四、教师因病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课,由教师或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安排其他教师代课,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科进行调课。如确无适当代课人选,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科进行调课。
五、特殊情况需要停课的,应由停课要求人或学院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科通知停课。
六、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教务处视其情节,有权进行通报或上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给予处理。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