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10〕102号
根据《福建中医药大学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在本科教学中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为了加强我校有关选修课的管理,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学生入学后,按学年学分制教学计划修读必修课程外,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修某些课程,学生必须在第2、3、4学年内完成本专业设置上规定的选修学分。
二、教务处必需在前学期的第10周将全校下学期将要开设的选修课目录、课程简介、供选课表、任课教师向各学院及学生公布,让学生做好选课前准备。
三、每学期的第12周是选课时间,各学院应及时传达教务处所公布的开课计划、供选修课表、课程简介,并组织指导学生选课。学生选课每学期上限(最高学分)为8学分,下限(最低学分)为2学分;高年级学生下点实习前的学期,在选修学分已满的情况下允许他们不选,即下限为O学分。
四、学生在选修课程时应注意:① 学生不得选修与本班级正常授课时间相冲突的课程。 ② 不得选修已修过或教学计划中已设置的相同课程。
五、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选修,选课前应慎重考虑,按教务科事先指定的选课办法进行选课。经教务科确定后公布的选修名单对每位学生方为有效。
六、选定的课程可以在初选后两周内(13一14周)到教务科进行改选,逾期不予办理改选、退选手续。教务科应在选后一周内向各学院任课教师、学生公布定初选后的选修课表、选修名单。进度表于每学期末连同其他必修课程的进度表一并下发。各学院、教研室、任课教师务必在第13周把所用的教材版本、教材讲义、实验指导送教务科,以便及时供应。
七、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一律不予记载该课程的学分。
八、公共选修课选课学生不足30人的课程不开课,教务科应及时汇总并及时通知有关学院任课教师,以便让学生及时改选其他课程。
九、需新开选修课者,任课教师应于每学期第5周前将所开课程的名称、课程简介、学分、对象、使用教材、教学大纲等送教研室主任、学院院长审核后,及时送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完成申报审批手续。原则上不开设跨学期的选修课程。
十、选修课不及格者,不计学分,不执行补考程序。该生必须选修其他课程(含该不及格课程),补足其毕业学分。
十一、若个别学生下点实习前未完成其毕业学分者,应予下点前最后一学期内修满规定学分。因某种原因不能完成者,应在毕业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允许,可在未选修过的课程或已选但未通过考试者中选一门进行考试,补足其毕业学分,且只限一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