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教研室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1-01-06来源:教务处作者:动态浏览次数:0

校办〔2010102

 

第二条  教师属于各教研室,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称以及教学实验技术人员等。教师要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传授自己的知识和经验,负责地教育学生和严格地要求学生。教研室根据教师的工作量定额分配工作任务。

第三条  教研室要组织教师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教学大纲,钻研和熟悉本门课程及有关学科的教材、编写教案、教学日历、教学方法指导和编写生产实习提纲、实习指导以及进行教具、标本的改革和开展本学科的电化教学、多媒体教学等工作。

第四条  努力提高教师课堂讲授水平,认真抓好备课、讲课、实验、实习、示教以及习题课、讨论课、辅导、考试、考查等各个教学环节,加强“三基”基本训练。教师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要求的同时,可以讲授自己的学术见解。

第五条  要熟悉教学对象,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加强对学生热爱专业的教育,注意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改进教学工作。经常了解学生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纪律、学习成绩,并指导学生自学,因材施教。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学进度)应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  努力改革教学方法,经常进行试讲和检查性听课,开展教评和教学法工作的研究并应重视积累教学经验,经常进行各项教学工作的总结和课程建设等工作,定期总结交流经验。

第七条  制定和执行教研室的科研计划,承担和开展专题研究项目,提高科研质量,并定期组织各种学术讲座专题报告、学术讨论会、病历讨论会等,活跃学术气氛,编著较高水平的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应列为教研室的重要科研工作。

第八条  组织教研室的师资培养,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大力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基本功训练,根据校、学院师资培养计划具体制定本室的师资培养计划,拟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执行计划,并对研究生、进修生、进修教师的培养进行指导。

第九条  加强实验室、研究室、陈列室和资料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制度,保持整洁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十条  建立教师工作规范及工作量业务考核制度,要保证教师每周至少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工作。教辅人员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学期对教研室各类教师教学、医疗(生产)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成果分别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健全学习、工作会议制度,每学年制定工作计划,每学期编制教学活动日程表,每周一次教研室会议,每次一般三小时,会议由教研室主任主持,全室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等)参加。每学期开学前做好教学准备工作,期初和期终分别检查教学工作一次,并根据检查提纲作出总结。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0年12月31日

 

 

 

 

第一条  教研室是按学科性质归口的教学、科研组织,为学校的教学基层单位,属学院(部)领导,在业务上也受教务处指导,应努力以提高所任课程的教学质量为中心,培养人才,发现人才,完成教学、科研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