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关于考试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12-16来源:教务处作者:动态浏览次数:0

(校办〔201010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做好学生考风考纪工作,制定福建中医药大学考试管理若干规定:

一、考试管理

1、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因病确实无法考试者,应于考前持校卫生所或医院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2、考场编排以离散式两人一桌,梯形教室的考场要前后左右隔位编排。不同课程必要时可混合编位安排同一个考室,学生考试要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及考卡摆桌子左上角。

3、每场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不超过150分钟,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4、每个考室应指派两位监考人员,各学院应在考试安排表下发一周内将监考人员名单报教务处。学院及机关处室应抽调一定数量的处级人员巡视全校考场,监审处、纪检部门派人参与教务处考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5、监考人员对考场纪律负责。对考场秩序混乱,不加整顿, 舞弊现象视而不见或包庇,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等严重违纪行为,必须及时查处。每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并及时送教务处。

6、各教研室应根据评分标准及时准确评卷,评卷工作以流水作业集中在教研室进行集体评卷。在考试后三天内将学生成绩登记册送教务科,以便安排补考。

7、各学院、各教研室主任对各门课程评卷情况要进行抽样调查。学生一律不准查卷,确有必要者应由学生提出申请征得学院院长同意由教研室主任代查。

8、凡是期末考试,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场,阶段考试由教研室按教学进度自定,若要求安排阶段考试的考场者应提前2周报教务科,由教务科统一安排。

9、教务处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有关处、室、学院、部、临床医学院、教研室要积极主动配合教务处做好考试管理各个环节工作。

二、考场规则:

1、学生必须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的座位入坐,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得入场,该门课程以擅自缺考论处,不予正常补考。

2、学生进入考场时,不得携带书籍、笔记、纸张 、书包、无线通讯设备等考试禁带物品。如已携带,应集中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

3、保持考场肃静,考试中不得互相交谈,左顾右盼,不得有偷看、抄袭、夹带、传递、交换或协助他人作弊等行为。考卷若有字迹不清之处,允许考生在发卷十五分钟内举手询问。

4、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高谈阔论,不得向老师提问;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擅自离开者,不得再继续考试。

5、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离开考场时不得将试卷带走。

6、监考人员只能解释卷面字迹不明或错别字,不得向学生作任何暗示。

三、主考、巡视人员及监考人员职责

(一)主考

1、主考由学校教务处及学院(部)、处、室负责人担任。

2、负责检查当天各个考场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3、负责处理当天考场发生的异常情况。并在考场登记簿上记录各考场的情况,作为教务处简况报道依据。

4、严守职场,经常巡视各考场,凡发现监考人员不负责任,要严肃指出,必要时登记上报。

(二)巡视人员

1、巡视人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部等教学管理部门派出;

2、负责对考试进行检查和监督,配合主考做好考点内突发事件的处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请示汇报。

3、检查执行考场有关规定,如考场整洁、课桌抽屉杂物是否清除干净、辅导员或班主任有否编排考号座位、考生进场、监考人员到位,开考及收卷等情况。

4、应提前10分钟到考场协助监考人员做好考试工作。检查学生是否按号就座,发现有违反考场秩序现象,不得开考,由此而耽误时间,不得延长考试时间,准时收卷。

5、对考场纪律混乱,不加管理,舞弊现象视而不见或包庇,向学生泄露或暗示答案等严重违纪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报告。

(三)监考人员

1、监考人员由学院、教研室负责派出。

2、负责监督考试纪律,掌握开考时间,及时处理考场突发问题。

3、监考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教务科领取考卷,提前1015分钟到考场,与主考人员检查拆封试卷,检查考场情况,清点应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宣布考场纪律,不允许学生将课本、笔记、资料、书包、无线通讯设备等带进座位。不允许学生中途离开考场,擅自离开考场按舞弊论处;有特殊情况经主考批准,中途离开不得将试卷带离考场。

4、监考人员只能解释卷面字迹不清或错别字,保持考场肃静,除试卷印刷不清外,其他不作解答;不得向学生作任何暗示。

5、严格监考,注视全场考试情况。监考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闲谈,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发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应按《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事件的操作程序》处理。

6、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试卷袋的有关项目,及缺考旷考学生名单。

考试时间,各个监考人员必须自觉佩带由学校统一制作的标志,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