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10]83号)
为进一步完善七年制教育管理,根据其培养目标和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一、入围研究生学习的基本条件:
1.本人愿意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2.在校学习期间,按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本科课程学分;
3.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
4.通过福建省计算机一级考试;
5.无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参加学校组织实习前理论考试(原称毕业考)成绩合格;
二、分流程序与时间安排
1.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由所在学院初审,校教务处复核后,学生根据当年发布的研究生招生专 业目录选报专业和导师,参加复试,合格者转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2.不符合基本条件或复试不合格者转入五年制学习,其临床实习安排从开始至结束均与五年制本科同步;
3.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者,在实习结束后需返校修读研究生部分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并取得本科学位者,第11学期开始配备导师,进入研究生培养阶段,取得相应学籍。
三、毕业、结业与学位
1.取得研究生学籍的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本科阶段全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者,将为其制作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但证书不发放而暂由教务处保存,待两年后与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同步发放。
2.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后,中途退学者,可在退学时到教务处领取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3.完成硕士生培养各项要求,发给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证书。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